继海关总署明确五大措施免除部分费用和手续后,2022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释放了主动披露红利。相关企业应尽快自查过往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因为本公告有效期暂定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编注: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主动披露,可免除企业滞纳金。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编注:从原先50万元放宽至100万元;不列入海关企业信用记录“黑名单”;因当前仅存在高级认证企业,故对2019年161号公告中的认证企业进行词语调整。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编注:首次明确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仅能享受一次“福利”,不可贪杯。否则也违背了初衷,主动披露监管初衷是鼓励企业自查问题且目标是少出问题。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编注:明确企业必须书面提交主动披露(通过海关业务现场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均属于书面申请),不可口头向海关说明问题。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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