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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政策指南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4-12-16 10:06:57       分享至:

依据文件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中 “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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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比对

以往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后,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公告实施后,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

政策解读

为了及时掌握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情况,海关可以向地方商务部门获取出口海外仓地址、面积等相关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监控,同时也鼓励企业向海关开放海外仓WMS(仓储管理系统)和OMS(订单管理系统),实施关企协同共治。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一举措减少了企业的备案流程,简化了企业的通关手续。新政策的发布,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涉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有利于扩大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的规模。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旧政策比对

以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收款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实施后,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政策解读

在单证申报上,以往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需提交包括收款单在内的多项单证,此次简化申报手续,为企业做了“减法”,进一步提升了通关便利性,有助于企业提高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及通关效率。 


三、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 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 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新旧政策比对

非跨关区退货的试点海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只能在同一直属关区内开展,不能跨直属关区开展。公告实施后,深圳关区作为跨关区退货的试点海关,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关区开展。即从其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的直属海关出口的,符合相关退货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商品可从深圳关区退回;从深圳关区出口的符合相关退货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商品,也可从其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的直属海关退回,实现“异地出口、深圳退回;深圳出口、异地退回”。

政策解读

9610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大大简化了退货流程,降低了退货物流成本。退货处理变得更加便捷高效。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目前,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9610出口商品,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原状退运进境”。此外,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公告相关要求仍然生效。


结语

与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在跨境电商出口方面,释放了继续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取消出口海外仓备案、简化申报单证进一步提升了通关便利性;跨关区退货等新模式的推广试点使得货物通关和退货处理更加灵活高效,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和时间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文章&图片来源于:深圳海关12360、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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